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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有功与武勇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功,武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24号原告:卢有功,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武勇金,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原告卢有功与被告武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卢有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武勇金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武勇金以火锅店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万元3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其在外地为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经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后,其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查明武勇金的户口已经注销,属被告不明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有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退还卢有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