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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6862卢春梅与万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梅,万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6862号原告:卢春梅,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友,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向东,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和,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万达中心C座16-1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梅与被告万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春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梅撤回对被告万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卢春梅负担。审 判 员  陈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