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95号原告:聂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聂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离婚问题再作考虑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