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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9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辩护人胡小汉、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辩护人邱俊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于2012年11月底虚构可低价供应干玉米的事实,于2013年1月间先后四次骗取高某某、潘某某预付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后仅将其中约半数钱款用于收购湿玉米,剩余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及其家人于2013年3月至5月间,向被害人交付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的玉米,并归还了人民币25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辩称没有诈骗,其只是借款,属于债务纠纷。辩护人邱俊豪辩称被告人王某2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借款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2向上海市东方种畜场的高某某、潘某某谎称可以以人民币2,400元/吨的低价供应干玉米,据此双方达成口头供货协议。骗取对方信任后,被告人王某2多次谎称流动资金有问题,要求高某某提前打款,高某某于2013年1月间分4次分别向其汇款各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某2仅将部分钱款用于收购湿玉米,其余款项均被其赌博及挥霍殆尽,后逃匿。后经被害人反复催讨,被告人王某2及其家属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向上海市东方种畜场运送了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的玉米,并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害人归还了人民币25万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2于2017年2月8日所作供述笔录,供述其于2012年11月底跟高某某说去内蒙古赤峰收玉米,当地因大雪封路玉米卖不出去,可以以2,400元/吨的价格供应,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月提供给上海东方种畜场2,000吨干玉米,对方按时汇入购货款。年底时其向高某某表示资金周转不开,先打100万给其,高某某于2013年1月1日给其打了100万元,后其又三次以相同理由要求打钱,高某某均向其转账100万元,一共给其打了400万元。其收到钱后以1,300元/吨的价格收了1,800多吨湿玉米,处理掉了500多吨品质不好的,其余晾干大约600吨干玉米卖给了上海东方种畜场;2013年1月末,其把买玉米的货款用于六合彩赌博输光了,就没有继续供货等事实。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底,其与王某2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2做好玉米储备并每月按2,000吨发货,2013年1月间其按照对方要求四次转账各100万元,王某2第一次是说收玉米没钱,后来说玉米收到了,钱用得差不多了,还要就继续打钱,到了2月16日约定发货时间,对方一直拖着,后以资金赌博输光为由拒绝偿还,其之后还发现对方仓库没有玉米储备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另证实经其多次催讨,对方于2013年3月31日至5月1日一共发给其公司约600吨货物,王某2家里凑了25万元转账给其等事实。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笔录,印证了上述高某某所述内容,另证实到了3月初,高某某向王某2催货,王以玉米没有烘好为由推脱,到了4月电话打不通了,其就打电话给王的父亲王某1,他父亲后来表示玉米没有了,儿子管不住了等,其就于4月份要求杜某某帮忙解决,杜找到王某1带到上海解决问题,王会菊知道后,就送了200多吨玉米到上海,据说是王某2仓库里的东西。杜某某和王某1回到新民市后见到王某2,王某2表示赌钱输掉了,他也没办法,就想骗潘叔的钱,从此以后就再也找不到王某2。杜某某回到上海又和王某1沟通了几次,王会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其20万元,后来再也没法联系上对方了等事实。4、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通过朋友杜某某认识了上海东方种畜场的老板夫妇,2011年9月其将儿子王某2介绍给对方做玉米生意;2012年冬天,王某2去赤峰收玉米,给老潘家要求打钱去收粮,2013年1月1日至20日老潘家打了400万元给王某2,1月20几号时高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了此事;春节后其不见王某2收来玉米送往新民烘干,就于清明节时赶往赤峰市里找到王某2,发现王某2在赤峰市里每天上歌厅、抽大中华、乱花钱,根本不像收粮的,就把他拉回家。王某2只收了四五百吨,而且他向老潘说的价格,按照行业规则是不可能的,玉米每天收购价格都在变的。王某2在其逼问下说大多数钱他根本没有收玉米,玩了一部分,然后赌六合彩都赌输了,四百万都没了,没办法回家了。4月份老潘家和杜某某找到其,其答应解决此事,5月其去上海,将情况和老潘说了,第二天老潘派了朋友和杜某某与其一起赶回新民,将王某2叫来和杜某某谈,王某2说他用老潘家的钱去玩去赌用光了,没办法解决了;其出面保证分期归还,写了还款计划,找了四个女儿,凑了25万先给老潘打过去。现在其也不知王某2的去向了等事实。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王某1是其介绍认识老潘做生意,都是王某1的女儿王会菊出面,双方做玉米生意,现金交易、口头协议,没有公司参与,后来王某1带王某2认识老潘。2013年春节前后高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打了400万元给王某2买玉米,其当时就觉得可能会出问题,4月时高某某与其联系,说到了4月再也没有收到玉米,要求帮忙找王某1、王某2解决问题。其找到王某1后于5月7日到了上海,王某1表示其儿子收了几千吨玉米,都放在仓库里,第二天老潘叫其与朋友小陈一起赶到沈阳新民,发现那是个废弃的木材铁路专线仓库,根本没有粮食,其就让王某1找出王某2,见面后王某2说去赤峰赌六合彩输了,他就是想骗老潘家的钱去赌,他说没办法解决,其就和王某1说要有诚意解决,否则报警了,人要坐牢的,这种情况下,王某1自己汇了25万给高某某,他儿子后来人也找不到了等事实。6、相关银行明细清单、电子回单,证实被害人高某某于2013年1月1日至20日间,四次向王某2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实。7、相关入库单、货运签收单据等,证实被害人于2013年3月31日至5月1日间,共计收到玉米合计603.63吨,价格为2420元/吨,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的事实。8、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证实新民市福盈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情况及被告人王某2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9、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被害人高某某于2013年7月5日报案后对被告人王某2上网追逃,后被告人于2017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等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做系借款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2以收粮缺资金为名要求对方打款,对方交付钱款的行为系基于双方口头合同约定,应认定为预付款;被告人王某2收取钱款后仅履行小部分合同义务,期间将其余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后予逃匿拒不还款,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指证,且有证人王某1、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亦曾供述在案,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所做无罪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某2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审 判 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