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乔玲、刘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乔玲,刘坤,杨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被执行人乔玲,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坤,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杨林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玲、刘坤、杨林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暂缓执行,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该案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