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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本祥申请执行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本祥,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姚本祥,男,1978年9月24日生,侗族。被执行人杨艳,女,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本祥与被执行人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黔052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艳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本祥货款402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472.5元、执行费50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艳于2017年6月28日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姚本祥1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姚本祥与被执行人杨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本祥以与被执行人杨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黔052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