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8号罪犯XX冬,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住灵丘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代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冬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忻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18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XX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3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奇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