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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子进与吴谦、吴国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谦,吴国林,郑子进,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谦,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琴,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林,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琴,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进,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桂荣,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思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沿海经济区通海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林。上诉人吴谦、吴国林因与被上诉人郑子进、原审被告赛诺思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4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谦、吴国林上诉称,2017年2月15日甲方吴谦、乙方郑子进、丙方吴国林、丁方赛诺思科公司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该《协议书》管辖约定仅是在甲方吴谦与乙方郑子进之间,故该管辖约定对丙方吴国林与丁方赛诺思科公司无约束力。该《协议书》约定的乙方郑子进的住所地应指郑子进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邺区××室。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郑子进的户籍地在南京市××区花神大道9号阅城国际花园馨然园1幢一单元1101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2017年2月15日甲方吴谦、乙方郑子进、丙方吴国林、丁方赛诺思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乙方郑子进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区花神大道9号阅城国际花园馨然园1幢一单元1101室,故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吴谦、吴国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