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4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田忠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