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远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远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远航,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远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远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常远航酒后驾驶豫A×××××号起亚轿车行驶至西平县城凤鸣大道洪河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常远航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常远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检测结果单,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远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常远航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样中乙醇含量较高,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常远航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远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远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铁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