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崔金凤、毛千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金凤,毛千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特3号申请人:崔金凤,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毛千桥,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代理人:毛战华(系被申请人毛千桥女儿),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崔金凤申请认定毛千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崔金凤称,申请人崔金凤与被申请人毛千桥系夫妻关系,2007年7月,被申请人毛千桥洗澡时不慎跌倒,经过治疗后,被确认为植物人,现在家由申请人崔金凤照顾至今。由于被申请人毛千桥无意识辨认能力,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毛千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崔金凤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毛千桥未发表意见。代理人毛战华称,代理人系申请人崔金凤与被申请人毛千桥女儿,申请人崔金凤陈述都是事实。被申请人毛千桥于2007年7月因脑出血,进行开颅手术后为植物人状态,日常无法自主进食,通过针管打饭,大小便失禁,插着胃管,气管切开,从气管处出气排痰,大便需要人工,小便需要尿袋,同意宣告毛千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同意申请人崔金凤为毛千桥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毛千桥,男,1956年12月15���出生,汉族,申请人崔金凤与被申请人毛千桥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为毛占波、次子毛江波、女儿毛战华。被申请人毛千桥于2007年7月因脑出血住院治疗;于2007年8月28日至2007年12月10日,在安阳地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气管切开术后;于2017年6月8日在安阳地区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植物人状态,有胃管、鼻饲、气管切开、尿管排尿。申请人崔金凤、代理人毛战华及毛占波、毛江波均称毛千桥于2007年7月因脑出血进行开颅手术后为植物人状态,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无法自主进食,通过针管打饭,大小便失禁,插着胃管,气管切开,从气管处出气排痰。经审查,被申请人毛千桥从2007年7月起脑出血经治疗后,现为植物人状态,气管切开,无法自主进食。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崔金凤提交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以及申请人崔金凤、代理人毛战华及其子女对被申请人毛千桥身体状态的描述可知,被申请人毛千桥目前系植物人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崔金凤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崔金凤系被申请人妻子,由其作为毛千桥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毛千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崔金凤为毛千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