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育新、蓝碧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育新,蓝碧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新,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系李育新的表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碧军,男,壮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上诉人李育新因与被上诉人蓝碧军、原审被告唐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蓝碧军以“唐小珍”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蓝碧军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小珍”的身份信息,导致“唐小珍”的身份情况不能查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蓝碧军起诉“唐小珍”,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小珍”的身份信息,导致“唐小珍”的身份情况不能查明。因“唐小珍”不是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起诉的条件,故蓝碧军对“唐小珍”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受理蓝碧军对“唐小珍”的起诉并对此作出实体审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被上诉人蓝碧军对唐小珍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儒峰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碧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