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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小林申请执行王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王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伟庆,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小林申请执行王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王伟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小林偿还借款500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赵丽艳对王伟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丽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伟庆追偿。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小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伟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7层A座房产、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7层C座房产、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附1号院7号楼东8单元2层149号房产、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雍府59号楼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