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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伟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伟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779号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光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46947。法定代表人:苏松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深,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媛,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伟权,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审判员  黄汉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