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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敏挺与朱宇杰、金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挺,朱宇杰,金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078号原告:叶敏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宇杰,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晓亮,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挺与被告朱宇杰、金晓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敏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敏挺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