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敏挺与朱宇杰、金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挺,朱宇杰,金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078号原告:叶敏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宇杰,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晓亮,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挺与被告朱宇杰、金晓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敏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敏挺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