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勾文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4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勾文彪,男,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网络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据到其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勾文彪有��级肢体残疾,无生活来源,该帐户为其低保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决定暂缓其罚金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74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