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冉茂官与罗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官,罗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752号原告冉茂官,男,1974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罗之元,男,1984年2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官与被告罗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官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茂官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962.5元。审判员 吴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