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维文与被执行人杨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维文,杨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维文,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长坪镇。被执行人:杨雪林,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罗维文与杨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维文申请执行7379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