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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生芳与李治荣、李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芳,李治荣,李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第632号原告:张生芳,女,194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东坑村*组***号,居民。被告:李治荣,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李喜宁,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阳光家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芳与被告李治荣、李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生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