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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啓中、黄洪军与张再发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啓中,黄洪军,张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黄啓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黄洪军,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再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啓中、黄洪军与被执行人张再发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再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啓中、黄洪军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再发应偿还申请人黄啓中、黄洪军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6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