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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泽海、聂淑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海,聂淑伶,马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海,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聂淑伶,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马俊生,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海与被执行人聂淑伶、马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淑伶、马俊生银行存款共计102324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