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胡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胡显云,滕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2-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18286。法定代表人周仲奇。被执行人胡显云,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滕群林,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住永嘉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胡显云、滕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0号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