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牛晓斌与雷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斌,雷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1036号原告:牛晓斌,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告:雷锐,男,38岁,汉族,芮城县XX局工作,干部。原告牛晓斌与被告雷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牛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牛晓斌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雷锐来我家说过年没钱,向我借款14000元,约定年后归还,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并给我出具了借据一份。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后来人也找不见,至今分文未付。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利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14000元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牛晓斌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1个月还款∕雷锐2015年2月15日。被告雷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雷锐到原告家说过年没钱,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1个月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牛晓斌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1个月还款∕雷锐2015年2月15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后,原告找不到被告,被告借款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借据为凭,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晓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3月15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雷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