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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秀红、贾玉霞等与聊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聊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22号原告:谢秀红,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贾玉霞,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岳志星,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在校大学生,住址同上,系谢秀红之孙、贾玉霞之子。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国,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彬,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与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于2017年6月28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秀红、贾玉霞、岳志星负担。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