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杜晋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伟,杜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伟,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钟家庄办事处。被执行人杜晋忠,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镇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北街。李小伟与杜晋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杜晋忠所欠原告李小伟工程款15000元,由被告杜晋忠于2016年7月31日偿还8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将余款7000元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小伟负担。申请执行人李小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晋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杜晋忠在各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伟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共计15125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