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菁、李春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菁,李春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748号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A栋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菁,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李春森,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菁、李春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