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11号原告:叶某,女,43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田,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叶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