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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11号原告:叶某,女,43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田,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叶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