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香婵与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香婵,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苏香婵,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中阳乡金庄村。被执行人: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苏龙口镇。法定代表人:胡伟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涛,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永强路。本院在执行苏香婵与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存款23309.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