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进军与张汉武、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军,张汉武,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304民初396号原告赵进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段士军,系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武,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丽娜,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进军与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国辉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进军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张汉武、王丽娜因购房向原告赵进军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给原告赵进军打下欠条。欠条约定借款于2015年7月30日还清,到期不还自承担违约金8000元,延期之日起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步利息的4倍给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未偿还。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系夫妻。,现请求二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原告赵进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庭提供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欠原告赵进军40000��并约定了违约金及利息。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未出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张汉武、王丽娜向原告赵进军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给原告赵进军打下欠条。欠条约定借款于2015年7月30日还清,到期不还自承担违约金8000��,延期之日起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步利息的4倍给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给原告赵进军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汉武、王丽娜给原告赵进军出具了欠条,可确认该债权债务成立。对原告赵进军要求被告张汉武、王丽娜偿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赵进军要求被告张汉武、王丽娜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赵进军的违约金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其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汉武、王丽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汉武、王丽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汉武、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进军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元(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按年利率24%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施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