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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慧芳与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芳,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045号原告:许慧芳,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建,董事长。原告许慧芳与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许慧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千田公司双倍返还许慧芳已缴纳的购房定金10万元即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千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许慧芳为购买千田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湛河区千田新开元楼盘项目2号楼东一单元19层1907户(或N5户)的房屋,于2011年8月13日、8月15日、8月20日分三次向千田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共计10万元。2011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千田新开元VIP会员房源预约协议》,协议对许慧芳购买千田公司上述房屋及缴纳10万元购房定金的行为进行了确认。现查明,千田公司在未经得许慧芳同意的情况下,已将上述房屋销售给他人。千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千田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新华区,本案应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设立合同的目的是在于为将来建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条件,而不是以直接交付房屋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千田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许慧芳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千田公司关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胡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