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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新卫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507号罪犯李新卫,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新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9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6年2月1日本院以(2016)陕01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个。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卫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