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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某2,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饶阳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2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