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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兴、李杰与被申请人张新、张宝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李杰,张新,张宝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7号申请人:李兴,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人:李杰,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被执行人:张新,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海城市王石镇。被执行人:张宝帝,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海城市王石镇。申请人李兴、李杰与被申请人张新、张宝帝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兴、李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