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关木、傅芬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关木,傅芬娥,杜建成,柯桥区漓渚镇棠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关木,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傅芬娥,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建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柯桥区漓渚镇棠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二村村委。法定代表人:沈文华,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屠诚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关木、傅芬娥、杜建成因与被申请人柯桥区漓渚镇棠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关木、傅芬娥、杜建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关木、傅芬娥、杜建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