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9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邢某,男,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