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刘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刘笃荣,林爱微,龙泉周调源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0703-9。被执行人刘笃荣,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爱微,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龙泉周调源电站,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住龙镇周调村大坝自然村10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518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笃荣、林爱微、龙泉周调源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笃荣、林爱微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天水路北1弄27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18日、6月27日共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498897.69元。被执行人龙泉周调源电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