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3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树秀与张仙、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秀,张仙,陈林,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912号之一原告:陈树秀,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冯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仙,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林,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574830687B。本院在审理陈树秀与张仙、陈林、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5元,由原告陈树秀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