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龙与被执行人宋仁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宋仁学,李翠平,同江市同阳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宋仁学,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翠平,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同阳河米业有限公司,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龙与被执行人宋仁学、李翠平、同江市同阳河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