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张惠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4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香年,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豁然,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2-1。法定代表人:韩振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春治,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超,曾用名张建华,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春治,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72000元,由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