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4执1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1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廷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街道虎踞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磊。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x号。法定代表人:芮峥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一、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计2967340元;二、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对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处置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x号(丘号xx-III-1、xx-III-2)房产,并以折价、变卖或拍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之外的部分,分别以债权数额244万元、312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并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协商未果。经申请,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南京立信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x号(权证号:鼓变字第361372号,丘号xx-III-2)不动产,成交价为3200000元。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偿2715893.33元,未受偿部分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但申请执行人对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厚林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