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伟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伟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06号罪犯唐伟阳,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大化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伟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该罪犯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0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伟阳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唐伟阳减刑四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伟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28日受记过处罚。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62.4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伟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剩余刑期尚不足扣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伟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