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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宗芳与高发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芳,高发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249号原告:张宗芳,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绥阳中学教师,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高发勇,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芳与被告高发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芳承担。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