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宗芳与高发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芳,高发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249号原告:张宗芳,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绥阳中学教师,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高发勇,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芳与被告高发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芳承担。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