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茂华与刘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华,刘鸿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华,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北街27。被执行人刘鸿楠,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大道三段。杨茂华与刘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茂华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刘鸿楠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铁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