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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茂华与刘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华,刘鸿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华,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北街27。被执行人刘鸿楠,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大道三段。杨茂华与刘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茂华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刘鸿楠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铁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