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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幢4楼4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笃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金沙居2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余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浙江天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王亦非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