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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序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水水、陈柘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建国,男,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梁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建国名下车牌号为琼ARVX**和琼AX5X**的两辆车,但未实际扣押到上述两辆车。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gwtqvaullampwp0z3s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庄和彬审 判 员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马珍书 记 员  林瑾怡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撰稿:庄和彬校对:林瑾怡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印制(共印8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