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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利荣、泮正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利荣,泮正康,罗双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利荣,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泮正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罗双妹,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浙1121执8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泮正康与罗双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金座1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0)。现被执行人泮正康、罗双妹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泮正康与罗双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金座1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833号之一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利荣与被执行人泮正康、罗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泮正康、罗双妹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泮正康与罗双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金座1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泮正康与罗双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金座1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50)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君勇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