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豆永社与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永社,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229号申请人豆永社,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永社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明鼎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长明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32万元,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李长明因集资诈骗被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李长明集资诈骗案件终结后再确定执行事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