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任长海、赵庆兰、张兴强、金显华、朱占财、罗淑琴、樊志涛、任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任长海,赵庆兰,张兴强,金显华,朱占财,罗淑琴,樊志涛,任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法定代表人:贺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任长海,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庆兰,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兴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金显华,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朱占财,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罗淑琴,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樊志涛,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任晶,女,1991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任长海、赵庆兰、张兴强、金显华、朱占财、罗淑琴、樊志涛、任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