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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江涛、王青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白江涛,王青春,李进,魏萍,马喜伟,金晶晶,陕西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负责人王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江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王青春,女,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南郑县。被执行人魏萍,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马喜伟,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金晶晶,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陕西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1幢1单元10801室。法定代表人白江涛,职务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白江涛、王青春、李进、魏萍、马喜伟、金晶晶、陕西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2)陕证经字第0058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3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江涛、王青春、李进、魏萍、马喜伟、金晶晶、陕西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2)陕证经字第0058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32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白江涛、王青春、李进、魏萍、马喜伟、金晶晶、陕西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李进(身份证号:)、魏萍(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雅荷度假山庄155幢1单元10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24007-10-155-10302¯1)房屋一套;查封马喜伟(身份证号:)、金晶晶(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区××泰××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102003-11-1-10602)房屋一套。嗣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30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