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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鞠金丹与刘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金丹,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鞠金丹,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金丹与被执行人刘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鞠金丹与被执行人刘广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鞠金丹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05执136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刚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秋华 来自